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产权变更至另一方名下,是家庭资产内部流转的常见情形。这一过程虽属家庭内部安排,但因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及相关登记法规,仍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与要件,以保障权益、防范未来风险。
一、 法律性质与前提

夫妻间房产更名,在法律上通常视为赠与行为或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更名的基础可以是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同时,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若该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更名亦可视为对共有财产权属状态的内部调整。关键前提是,房屋必须权属清晰,无任何司法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二、 核心程序与所需材料
办理更名的主要途径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通常包括: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3.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4. 关于产权归属的约定文件,例如载明更名事宜的夫妻财产协议或赠与合同。若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则还需先行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或结清贷款注销抵押,否则登记机构无法办理产权转移。
三、 关键法律效力与风险提示
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法律上公示的产权人。这一变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抗第三人。其中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若更名被认定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为稳固效力,对相关协议进行公证是审慎之选。需警惕此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债务风险。若更名被认定为非出于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的无偿转让,且发生在夫妻一方负有个人债务期间,债权人可能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该行为损害其债权而请求撤销。
四、 特殊情形考量
若涉及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另一方,则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凭生效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明等文件单独申请办理。此时,若原产权人拒不配合,另一方需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后再凭法院文书申请单方登记。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约定变更为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双方共有,此约定同样受法律保护,但明确的书面对约定是避免日后争议的核心。
夫妻间房产更名并非简单的行政手续,而是关涉财产权益重大变动的法律行为。当事双方应在充分理解法律后果、厘清财产性质、完善书面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履行登记程序。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根据自身家庭财产结构与未来规划审慎决策,方能确保这一安排既体现夫妻情谊,又经得起法律检验,为家庭和谐筑牢财产关系的稳定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