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的颁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债权人权利行使与债务人财产保护等实务焦点。该解释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破产法解释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后新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解释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借款,可参照共益债务予以清偿。此项规定为困境企业在重整期间获得必要的融资支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促进重整成功。它平衡了新生债权人与原有债权人的利益,鼓励第三方在关键时刻向债务人提供“救命钱”,体现了破产法拯救企业的价值取向。

该解释着重规范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它细化了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明确了临时债权额的确定规则,保障了尚未确定债权额债权人的表决权。同时,解释强化了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规定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等重要信息。这些条款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增强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感和信任度。
在债务人财产保护方面,《破产法解释三》亦作出了重要规定。解释强调,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予以返还,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共益债务清偿途径主张其财产权利。这一规定厘清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保护了第三方财产权利,避免了破产程序不当侵蚀合法财产权益。它要求管理人积极履行甄别与返还职责,提升了财产管理的规范性与效率。
解释对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为由进行抗辩。这一规则厘清了破产程序与担保法律关系之间的衔接,确保了债权担保制度功能的实现,避免了因债务人破产而不当免除保证人责任,维护了债权安全和交易预期的稳定性。
总体而言,《破产法解释三》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其条文设计既注重操作性,又秉持了公平清偿与拯救再生的现代破产法理念。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需要司法者与管理人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灵活运用法律工具。未来,随着破产实践的深入,相关规则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与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宏观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