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确立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缔约阶段的公平诚信。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缺一不可。
须存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此行为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的阶段。过失行为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例如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这些义务并非合同约定,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衍生,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与保护义务。

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指明知行为会损害对方利益仍为之;过失指应当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因疏忽未能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主观过错的认定通常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及当事人具体行为综合判断。若行为人无过错,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原因导致中断缔约,则不承担责任。
第三,须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指当事人因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付出的合理成本及丧失的其他缔约机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交通、评估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信赖对方而放弃与其他方缔约所导致的利益损失。损失必须实际发生且与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若未产生损失或损失无关,则不构成责任。
第四,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信赖利益的损失直接由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而非其他独立因素介入。因果关系的判断需依据“若无,则不”的标准:若无该过失行为,则损失不会发生。实践中需排除市场风险、自身决策失误等外来因素,确保责任范围合理限定。
责任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要方式。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通常不超过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履行利益,旨在使受害方恢复至缔约前的状态。赔偿需遵循合理预见原则,即损失应为行为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的范围。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损害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赔偿数额。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环环相扣,体现了法律对缔约阶段诚信秩序的维护。在实践中,准确认定各要件有助于平衡缔约自由与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审慎行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