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运行框架中,司法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辅助活动,其核心职能是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它本质上是司法证明的一种科学手段,旨在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
从功能定位上看,司法鉴定是连接法律与科学的桥梁。在法律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法律专业人士,并非通晓所有领域的专业知识。当案件涉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会计审计、电子数据等高度专业化的问题时,就必须依赖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过科学的检验、分析和论证,得出客观、中立的专业结论。这份名为“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经过法庭质证查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司法鉴定的根本目的,是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弥补裁判者在专门知识上的不足,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司法鉴定的启动和运用贯穿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在刑事案件中,对死亡原因、伤情等级、精神状态的鉴定,往往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民事纠纷里,对笔迹真伪、资产价值、工程质量因果关系的鉴定,则是划分当事人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基础。其工作必须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和独立性的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执业,并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他们应保持中立立场,只对科学和事实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这一制度具有深远的法律价值。它保障了实体公正。通过揭示隐蔽的专业事实,使裁判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避免因事实不清导致的冤假错案。它促进了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体现了诉讼的对抗性与民主性。它提升了司法效率。科学鉴定能有效解决专业性争议焦点,避免诉讼陷入无休止的专业争论,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然,司法鉴定活动的公信力依赖于严格的制度保障。我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构建了统一的管理体系,对鉴定人从业资格、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及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同时,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求其就鉴定方法和过程接受法庭询问,以公开促公正。
总而言之,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科学实证环节。它以专业之力廓清事实迷雾,以科学之光烛照法律真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支柱性作用。确保其客观、公正与高效,是健全证据制度、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