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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解读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01:48:34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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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债权人权利行使与债务人财产保护方面,对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核心内容聚焦于破产受理后相关债务的清偿顺序与效力。其中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税款滞纳金,仅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不得优先于税收债权本身受偿。这一规定厘清了实践中的争议,确保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同时,司法解释强调了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相关诉讼时,其法律后果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基本原则,稳定了各方的诉讼预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解读

在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与监督权方面,《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它首次明确,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以及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极大地增强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保障了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也因此得到强化,其履职行为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

关于融资与清偿的特别规定,是本解释的另一大亮点。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或推动破产程序进行,司法解释允许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且该担保权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甚至在符合条件时优先于此前已设定的担保物权。此项创新机制为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融资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拯救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司法解释还规范了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效力,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其为自身债务以抵押物进行的个别清偿,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整体性。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还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进行了完善。它明确了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的处理路径,即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从而避免程序陷入僵局,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这些细致的规定,共同构建起更为清晰、高效、公正的破产债权实现与财产处理规则体系。

总体而言,《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对我国破产法治的重要补充与发展。它通过具体化的规则设计,有效平衡了债务人、债权人及各相关方的利益,既强化了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与有效管理,也加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为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制度的顺畅运行奠定了坚实的规则基础,有助于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作用。